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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老鼠有無犯法???

之前有注意到一篇新聞,一位男子弄死一隻老鼠PO網被人檢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依違反動保法罪嫌起訴;不過法院審理時認為,這隻老鼠沒有實際被男子飼養、管領,違法要件不足,判決無罪。

簡單說明一下這個新聞中法院的判決,動保法中的確有明文規定不可以虐待、傷害或殺害動物,違反者最重可處2年併科200萬罰金,若是使用藥物、槍械造成動物複數死亡情節重大,最重可處5年以下併科500萬元罰金。不過動保法所保護的動物並不是無限大,依據動保法第3條規定,動物是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也就是除犬貓以外,如果是老鼠、兔子等非犬貓動物,必須要處於「人為飼養或管領之下」才會在動保法的保護範圍,因此縱然殺害老鼠的方式較為不人道,若並非寵物鼠而僅是一般野鼠,在法院是認為並不屬於動保法的保護範圍

不過在這邊還是要呼籲,故意虐待貓狗以外的動物縱然不違法,但仍是屬於不道德的行為(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阿),請大家還是要尊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