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房屋出租,房客欠繳租金不搬,怎麼辦?

出租房屋最怕遇到惡房客,故意積欠租金也不搬走,更有完全無法聯繫的狀況發生。遇到這樣的狀況,房東常常會不知所措,為了拿回房屋,甚至會不小心誤觸法律,最常見的就是自己開門進到出租房屋內,此時房東將涉犯刑法的侵入住居罪;房東擅自換門鎖不讓房客進入,則有可能涉犯強制罪。因此,今天就來稍微介紹一下,面對欠租、還屋的處理方式。

若是房客有積欠租金不願搬離,若是無法直接聯絡上房客,建議房東第一步應先寄存證信函,通知催繳房租的訊息,若是房客逾期沒有回應,才能進一步去終止租約,而終止租約的表示,也建議以存證信函表達或是委由律師代發律師函以作證明。特別提醒,法律有規定,若是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隨意終止契約;而租賃雙方若約定租金是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租金超過2個月時,才可以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對此有明文規定。

按步驟租約終止後,若是房客仍不願主動搬遷,房東可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的訴訟,並可附帶請求房客支付占用房屋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強制執行,使用強制力取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