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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離婚官司?

離婚訴訟屬於家事事件,又常聽到家事法院、家事法庭等用語,那到底離婚訴訟是要去哪一個法院提出呢?用法律用語,就是哪一個法院才有管轄權?

家事事件法第52條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又民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而實務上,協議居所一事並沒有強制規定,法院通常會以夫妻雙方的戶籍地作為住所地的認定,如果雙方戶籍地不同,但實際上是共同住在某一個地址,只要可以在起訴時向法院說明,則該地法院也是有管轄權。很多時候,會提起離婚訴訟,雙方早已分居多時,可能一個住南,一個住北,則依照法律規定,不論在夫妻任一方的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向哪一個法院提出都是可以的。

又現在各地法院均直接設有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專門處理離婚事件,因此欲提起離婚之一方,只要去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遞出離婚起訴狀即可。

如果被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認為對方起訴的法院沒有管轄權不合法,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移轉管轄的請求,法官也會先行處理這部分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