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嗜賭,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前提事實:
先生好賭,均由太太代替償還債務,先生曾寫過悔過書,表示若是再賭將無條件離婚,先生事後竟然找上地下錢莊借錢繼續賭錢,太太該如何才能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和生活費,若是先生不肯離婚,太太能利用先生所寫的悔過書訴請法院離婚嗎?
◆案件見解:
本案例,太太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除告訴法官先生四處欠賭債讓太太還債,並提出先生所寫悔過書讓法官作為裁判離婚的參考。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法院會請社工人員先行家庭訪視作訪視報告,依照子女最佳利益再酌定將監護權交由最適合教養小孩的父或母。此時,太太可以舉證自己能提供適合小孩教養的環境而爭取監護權,此外,如果小孩有一定的年紀(7歲以上)能為一定的意思表示,其意願也是法官的重要參考依據。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父母離婚如果監護權給太太,先生仍然並需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