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臨時起意,馬偕醫護女學生遭擄!
簡姓工人(40歲)涉嫌擄走18歲馬偕醫護專校女學生,強押帶往山區毆打、勒索未遂,犯行曝光後遭警方鎖定,才結束2個多小時的擄人行為,將女學生丟包在基隆,隨即大台北地區四處逃亡長達7天。今落網後,還一度稱心臟不適,檢察官今深夜依強盜未遂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裁定聲押獲准。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法律分析
一般所說的勒索,是指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物,或是以恐嚇使自己或第三人得到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強盜,則規定於刑法第328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或以前述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恐嚇取財與強盜罪,相同之處在同樣都是不法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如果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用不法手段討債,且債務是合法成立的,就不會構成這兩個罪,而可能另構成強制罪、妨害自由罪等。
恐嚇取財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而恐嚇取財是用威嚇手段,以將來的惡害恫嚇,使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交付與否,被害人還可以自己決定;如當場施用強暴、脅迫,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罪。又所謂強暴、脅迫,只須抑壓被害人之抗拒,足以喪失其意思自由為已足,且情況是否已使被害人無法決定是否交付財物,還必須以每件案件的情況及每位被害人的承受能力做不同判斷,沒有統一的標準。
本案的簡姓工人,將女學生強押帶往山區,女學生已被控制自由又當場被毆打,文中曾提到簡姓工人曾欲向女學生勒索,依女學生的承受能力,已足以達成因被使用強制暴力手段而無法抵抗,即使簡姓工人因被警方鎖定而逃竄,並未得手財物,仍構成強盜罪未遂,還有可能另外構成妨害自由罪及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