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確認認領行為無效】
王火順於民國八十五年間認識居住鄰近之張女士,王火順認識張女士時,張女士已懷有身孕。王火順因膝下無子女,又獨自一人常覺孤單,又恐日後遺產無人繼承,於是在張女士之鼓催慫恿下,同意認領張女士生下的小女孩,並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又協議由王火順擔任小女孩的監護人。又王火順和小女孩間雖無血緣關係,但仍視為己出,未曾虧欠。但小女孩因沉溺於嬉戲,不寫功課,王火順常對其告誡提醒。有一次,小女孩不寫功課,又屢勸不聽,王火順盛怒之下,打了小女孩一個巴掌,小女孩跑回張女士家中。張女士得知後,不明究理,即向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王火順甚覺痛心,故委託律師提起訴訟,主張和小女孩間無血緣關係,當初的認領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