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職災補償案】
原告李大誠乃卡車司機,受僱於「速達貨運公司」(化名/被告)雙方約定薪資是以原告出車趟數計算。民國99年X月X日,原告從「速達貨運公司」發車,駕駛聯結卡車載運礦泉水送貨給客戶,途中不幸於國道上發生車禍,使原告脾臟破裂、頸部挫傷、面撕裂傷等,經送醫院急救後,於同日住院接受脾臟切除手術。手術後,原告休養至100年X月X日才回去「速達貨運公司「復職」。在本案中,由於原告所受傷害是因執行職務行為所生,因此其至本所請求協助向被告請求職業災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