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員工未預告離職遭扣薪案】

原告於96年9月曾於被告公司任職,訂有書面勞動契約,嗣於99年9月離職,該勞動契
約終止而消滅。原告於102年9月再次進入被告公司任職,未定有書面勞動契約,口
頭約定每月薪資66,000元,嗣原告於103年9月8日提出離職申請單,預告於103年9月
10日離職。之後被告公司給付的薪資卻不足約定數額,其理由為原告未依預告期間通
知離職,故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及依雙方簽立的勞動契約第11條約
定扣除8日預告期間的工資。原告不服,因此請教楊律師該如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