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交往時的甜密約定,分手後被起訴請求履行,誰有理?】
A女(年約60)為有夫之婦,經濟能力佳,但與夫感情不睦,婚姻生活幾十年來並不愉快。因緣際會下,認識B男(年約40),並與B男開始交往。交往期間,A女在北部購買了一棟價值兩千萬的房屋,作為兩人同居的處所,並表示只要兩人相愛,日後會將該房屋送給B男。
某日,B男提起贈屋一事,向A女請求交付該屋,被A女所拒,B男因而與A女鬧分手,A女為了修復兩人關係,便對B男表示「我們不要吵架了,好好相處,我會把房子送給你。」,B男欣然同意。然而好景不常,A女B男終究還是因為種種因素而吵架分手。
事後,B男向法院起訴,主張他與A女間已成立「和解契約」,請求A女履行交付房屋。A女收到訴狀成為被告之後,感到徬徨與無奈,因此向律師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