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違法解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原告張先生自99年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管理師並按月受薪三萬元,因其學專而精,素來表現優良。
被告公司自101年起另投資設立子公司A,惟投資設立之初一切尚未明朗且人力資源欠缺,被告公司竟要求包含原告在內之員工共體時艱,應協助兼任A公司一切業務,張先生從而被要求除處理被告公司之人事業務外,尚須依A公司需求處理人事招募、勞資協調、薪資計算發放等業務。
被告公司進一步要求所屬職員應簽署「自願兼任」同意書,否則將影響未來升遷、薪資調整之空間,張先生自覺無法應付故不願簽署。未料,事隔一周後被告公司主管約談張先生,告知其因無法配合公司需求,且違反主管交辦工作,已不能勝任公司賦予的職務,要求張先生當日收齊物品「捲舖蓋」走人。
張先生沮喪返家後,在家人支持及陪同下,毅然決定採取法律行動自力救濟,透過電話初步諮詢後,決定來所委請律師對被告公司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