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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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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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
【婦女產假不當解僱案】
原告自民國98年11月1日起即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門市銷售人員工作,工作地點原本在台北,其後於99年1月間因被告公司業務拓展至台中,被告公司指派原告至台中市之營業處所服務,經原告同意後,一直於台中營業據點服務。原告於99年6月間懷孕,被告公司知悉後,意欲以原告懷孕為由逼迫原告自動離職,明知婦女於懷孕後期身體會加重承受胎兒之負荷,且因懷孕體重增加、頻尿、行動不便,且按公司正常編制一個服務據點應有3位人員輪班,於99年11月間發通知,故意將原告服務營業處所之人員減縮為2人,並要求原告每星期六、日均要加班,被告公司欲以加重工作量之負擔,以逼迫原告離職之態勢甚為明顯,惟原告當時咬牙勉強苦撐。其後原告於100年3月間順利生產,依勞動基準法應有8週產假,並得請領產假期間之薪資,惟被告公司僅准自100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15日(45日)為產假期間,已不符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且於同年5月7日於原告以電話向被告公司確認銷假上班期日時,被告公司於原告產假未屆滿時,即於電話中假藉公司虧損及業務緊縮為由,未經預告片面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違法解雇原告,並於同年5月26日片面將所計算「離職費」之書面文件寄給原告,表示已合法解雇原告,要求原告不得再到台中營業據點上班,只要簽署確認書寄回公司(原告並未寄回),並且自行計算所謂之「離職費」直接匯入原告帳戶。原告接獲通知後,不斷向被告公司要求回營業據點上班,惟被告公司以台中市營業據點虧損及業務緊縮,將服務於中區營業所之2名人員調至其他營業處所服務,3名人員員額已滿,故無法容許原告再回來上班云云,遂委請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被告公司依原定勞動契約給付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