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離婚女請求小孩扶養費案】

 

簡先生與陳小姐原為夫妻關係,並共同育有兩個未成年小孩,惟夫妻雙方因無法繼續維繫婚姻生活而於民國98年底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皆由陳小姐任之,嗣後簡先生即未支付任何小孩扶養費用。隨著小孩成長開銷越來越大,陳小姐終究負荷不了經濟的壓力,而向簡先生請求其應負擔部分小孩之扶養費,但遭對方拒絕且避不見面,無計可施之下,陳小姐委請律師向法院請求簡先生應給付代墊扶養費及未成年子女至成年時之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