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債權罹於時效案】

被告陳金火於民國84年3 月31日與訴外人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BMW 牌、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約定自84年3 月31日起至86年4 月28日止,每2 月為1 期,共12期,每期金額新台幣(下同)255,000 元,分期還款債務總額為3,060,000 元,且約定若有任何1 期遲延或分期給付之票據不獲兌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未清償之各期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簽發發票日為84年3 月21日,面額250 萬元之本票乙紙交付給訴外人收執作為前開債務之擔保。嗣後被告僅給付一期分期款,其後即未依約按期償還債務,前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訴外人乃持原告簽發之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被告名下財產,經法院受理後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遂核發債權憑證;迄訴外人於99年12月31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黃天貴,並依法通知被告債權讓與之事,被告於即將遭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於101 年10月31日將其所有之土地,以贈與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陳又莉,有害原告債權之實現,因此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土地贈與,將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金華所有。被告為維護自身權益,乃委請律師代為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