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小姐與前夫於104年7月間協議離婚,約定兩名子女的監護權歸方小姐,但未就扶養費的分擔為協議,前夫自離婚後就未曾支付任何扶養費予子女,方小姐只能獨立扶養、照顧子女,爰來所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命前夫給付扶養費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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