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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結婚也行?簡介「事實上夫妻」概念

一、緣起:

我國過去是採取儀式婚,自97年5月23日起則該採登記婚,也就是兩個人結婚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具有效力。

為了保障有夫妻之實卻未辦理登記之人法律上的權利,最高法院提出了「事實上夫妻」的法律概念,可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的規定

 

二、什麼是事實上夫妻:

簡單來說,就是指男女沒有登記結婚,但雙方長期同財共居,對內、對外都自認是夫妻關係,讓外人也都認為這對男女就是夫妻,就是所謂的事實上夫妻。

Q.同居男女就算是事實上夫妻嗎?

A.不是,年輕男女朋友就算同居,但維持時間不常,也還看不出來有長期結合、同居之事實,不屬於事實上夫妻。

 

Q.事實上夫妻,可以享有哪些民法上有關婚姻的規定?

A.實務上沒爭議的,大概是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負擔,某先狀況可酌給遺產,其他則有爭議,不過目前實務上尚未形成固定的判例。

 

三、事實上夫妻的訴訟案例:

(一)確認繼承權存在:

事實上夫妻可否繼承另一半的遺產?法院見解:事實上夫妻,非法律上夫妻,雖可享有如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權益或於生前受扶養,可請求酌給遺產之權利外,並無繼承權

★只能請求酌給遺產,不能享有繼承權。

(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時,可向婚後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但事實上夫妻有此權利嗎?法院見解: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必以兩造曾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題,兩造縱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惟未曾依法辦理結婚,是兩造既未曾有婚姻關係存在,自無從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三)給付贍養費:

          贍養費規定為,因判決離婚而無過失之配偶,如因此無法生活,得請求給付贍養費。如果長期同居的事實上夫妻分手了,可以要求另一半付贍養費嗎?最高法院有一個有意思的判例:「男子與女子間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得雖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33年上字第4412號(這個判決是在處理男子納妾的問題,保障妾的權益),所以事實上夫妻是有機會請求到贍養費的。

(四)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同居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是要按夫妻的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來共同分擔的,那事實上夫妻呢?法院見解:可類推適用,得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四、同性伴侶有機會被認定為事實上夫妻嗎?

近年來有很多件同性伴侶主張引用事實上夫妻的判例,請法院判准共同收養子女,但以目前法律規定,婚姻、夫妻還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只有夫妻才能單獨收養他方子女或共同收養子女。

目前法院沒有過判准的案例,理由為:事實上夫妻係指「異性伴侶」,意即一男一女互認他方為自己之配偶,僅係未完成結婚之生效要件,同性伴侶不包括在內。其實未結婚的異性伴侶,法院也不准許同樣狀況的收養(畢竟又涉及子女的利益),法院即指出收養他方之子女之繼親收養規定,涉及身分關係,具公益性質,非單純私法財產關係可比。

 

五、結語:

美國、德國都有事實上夫妻的規定,但我國法律沒有,都是透過法院判決所建構出來的。

事實上夫妻概念的產生,是為了保障長期同居的經濟弱勢伴侶,有其重要性在,但如果過度保護未結婚的事實上夫妻,又可能產生鼓勵大眾不結婚的結果,也會造成社會問題。

所以也有法院判決曾指出:「婚姻對於相結合之夫妻、子女及其等與第三人間之權義關係有莫大影響,基於權益之安定與受保障,自不許當事人為隨意之結合,因此國家始以公權力介入,立法規定男女雙方須履踐一定之結婚方式,始承認其為法律上之夫妻而加以保護,故事實上之夫妻,縱應給予權益之保護,亦不應等同於法律上之合法夫妻。否則,無異將鼓勵當事人忽視婚姻成立要件之法律上規定,國家之婚姻政策即無法有效推行,婚姻法律制度之機能亦將削減,對於第三人權益之保護亦將受到嚴重破壞。」採取不宜過度保障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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