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前贈與子女的財產,死後會被追回來?

遺產糾紛吵不完

只要有「錢」,往往就伴隨著爭執,遺產分配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家事、民事糾紛之一,對內有子女間爭產的問題,對外呢,也有死者債權人向子女討債的困擾。

例如,父母多少一定會有偏愛的子女,在生前贈與了很多財產給老大,其他子女必定不滿,在父母過世後,可能不願意跟老大平均繼承;又例如,老大投資生意跟父親借了不少錢,但一直都沒還,父親死後留下遺產,老大對父親的債務就一筆勾消了嗎?其他兄弟姐妹一定會不滿吧;再例如,父母欠債不想還,在生前把財產都贈與給小孩了,父母過世後,債主只能找上小孩,小孩能主張不還嗎?讓我們來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歸扣」及「扣還」

什麼是歸扣?

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白話來說,最常見的狀況,就是父母生前因為小孩結婚、分居(子女離家自立)、營業(創業),之需要(這三個我們稱之為生前特種贈與),而贈與財產給小孩,因為這些原因贈與的財產,會被視為遺產的預付,在受贈的範圍內,就不能再跟其他手足分配遺產,而且沒有時效的限制。歸扣目的是為了保障各個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為什麼限定這個種事由才要歸扣?

民國27年的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財產之贈與,通常無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過因遇此等事由,就其日後終應繼承之財產預行撥給而已,所以除非被繼承人生前明示這筆錢不用還了,就是要送你的,否則都應視為先受領之遺產,於繼承人需歸扣回去;若因其他事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則應認其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則無歸扣問題。(想必看到這種解釋,一定會覺得很奇怪?的確是很奇怪,但似乎沒有立委或官員認為這要修法)

如果歸扣數額超過應繼份數額,要返還其他繼承人嗎?

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歸扣數額超過應繼份數額,只是不再分配遺產而已,不需要把超額數額拿出來返還。

什麼是扣還?

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白話來說,就是如果你欠爸爸錢,爸爸過世後,你雖然不用還爸爸了,但實際上你是獲得了一個免除對爸爸債務的利益(有財產上價值),所以這個免除債務的利益,也算是你繼承到的遺產,同樣是體現繼承公平的原則,跟歸扣很像。

常見誤解

我們民法還有一條1148條之1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從字義來看,似乎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所受贈之財產,會加計為遺產,回到我們前面講過的案例分析,那A如果是在二年內受贈房地,民法第1173條歸扣不可行之後,能否改用本條來主張呢?

答案是否定的,要從立法理由來觀察,民法第1148條之1是為了保障債權人而設計的,民法修法後全面改定為限定繼承後,為避免被繼承人惡意脫產、對債權人衝擊過大,爰增訂本條,使用於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須就二年內受贈之財產價值負清償責任,用意在保護「債權人」,而非保障「其他繼承人」,所以不是歸扣適用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