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會面交往和代墊扶養費請求

案例事實:

    A夫B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C,並與A之父母D、E同住,A、B平時工作忙碌,C即交由祖父母D、E照顧,D、E對C疼愛有加,但和B相處不睦,時常起口角。後來A因車禍死亡,B帶C搬出租屋居住,拒絕D、E探視。問:

1.若D、E以B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拒絕D、E探視為理由,可否聲請法院定祖父母DE對未成年孫子女探視方式及期間?

2.B因拒絕D、E探視C,D、E怒而向B求償之前代為照顧C所花之費用,有無理由?

案例解析:

    一、依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會面交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有其適用,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則無法律上會面交往請求權之適用(外國立法例,如德國、日本,認為長期與子女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中共同生活者會面交往若有利於子女,亦有會面交往權)。

    二、法律上本應由A、B負擔起扶養C之義務。,A車禍死亡則由B負起扶養義務。然C交由D、E照顧,D、E因照顧C之支出花費是有利於B,而且不違背B明示或可得推之之意思,DE可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B償還其代墊的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