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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孝,父母之前送的財產,可要回

案例事實:

    台中市有名男子A與母B同住,A向B謊稱準備成家和創業,B將名下目前之住處房屋贈與A。結果A以該房屋向銀行貸款500萬元,揮霍花光。A無力繳貸款,又伸手向B要錢,B害怕家產被敗光拒絕給A錢,A心生不滿對B辱罵,並將B趕出門。B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及訴請撤銷贈與,返還房屋,法院核發保護令及判決A應將房屋歸還B。

 

法律解析: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

i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ii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一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有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所以,當父母生前就先將房屋或現金或其他財產(車輛或股票等)送給子女,但若子女在取得財產後,翻臉不認人時,父母是不是可以討回財產?依法律規定就必須看有沒有上面規定的情形,其中第一種情形,例如子女對父母有傷害或公然侮辱的情形,這些刑法上有處罰的行為不用法院的判決,而且還不限於贈與人,其最近親屬亦包括在內受贈人(本案例指子女A男)的行為,可稱為「忘恩行為」。另外一種的「背義行為」最常見的就是子女不扶養父母,不過依現行法律規定,子女扶養父母前提必須父母沒有財產以致於不能維持生活,也就是父母若還有一定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則要撤銷贈與就有困難。舉例,若本案例中B雖然將名下目前住處房屋送給A,但B仍有數百萬存款或另有其他房產,而且A未辱罵B或A辱罵B不是在公共場所,則此時主張撤銷贈與物要,向A要回贈與就有困難。

     針對上面情形若日後父母撤銷贈與可未必一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若要避免這種情形發生,但父母又希望能送一幢房屋給子女,此時可以依法律規定的「附有負擔的贈與」,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將財產送出去時,而受贈人卻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將已送出去的財產要回來或履行其負擔。本案例來說,若B在將房屋送給A前,可以先用書面約定,不管B有多少財產,能不能維持生活,A都必須孝順B扶養B,或每月給B多少生活費等,否則B可以撤銷贈與,A必須將房屋返還給B,若A自行將房屋賣掉,也必須將該房屋的價值換算成現金後還給B。所以「附負擔贈與」是很好用,對想送房屋給子女女又怕子女不孝的父母,多了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