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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認可程序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換言之,必須經法院審查後裁定准許收養。收養事件屬於家事事件中的非訟程序,認可程序牽涉朱多法律規定,爰列出重點下:

一、聲請人:認可收養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夫妻收養子女時,除得單獨收養外,應共同為聲請人。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者,應載明法定代理人。

二、選任程序監理人: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9條規定,被收養人為未成年、法院裁定認可前,得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三、訪視報告及相關資料或證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法院認定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定。

四、先行共同生活:兒少法及家事事件法都有相關規定。法院認可未成年被收養前,得准許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五、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這是規定再家事事件法第118條。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0條規定,不一定要在法庭內,亦可在法庭外行之,內容在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必要時,得請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被收養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

六、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此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1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