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一字之差,酒駕拒測免吊銷駕照
◆案例事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某日老王酒後開車,左搖右晃,適被巡邏的員警發現,攔下老王要對老王酒測,老王拒絕,員警向老王表示:「你現在拒測,你現在就是我們罰款9萬元,啊還要去上那個道路安全講習,然後駕照吊扣3年。」老王還是不要,於是員警就開出9萬元罰單,後續老王收到監理所吊銷駕照之處分,老王認為員執法過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解說
拒絕酒測除了9萬元的罰鍰外,會被「吊銷駕照三年」,但員警卻跟老王說「吊扣駕照三年」,吊銷和吊扣一字之差有何不同?吊扣駕照後,於吊扣期間期滿,駕駛人仍可持原駕照駕車,惟吊銷駕照後,則必須另行考領駕照,始得行車上路,員警錯誤告知,足以令當事人於衡量是否拒絕酒測之利害關係時產生錯誤判斷,且吊銷駕照之處罰重於吊扣駕照,吊扣駕照的效果不足以完全涵蓋吊銷駕照,是警員此部分之告知尚難謂合法,就未踐行告知之「吊銷駕駛執照」部分,應不得對原告裁處。
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確定員警做出了錯誤告知,故以上開理由撤銷吊銷駕照處分,老王雖然被罰9萬元,但卻不會被吊銷駕照,所以警察在執法時,若不小心講錯法律規定,可能導致行政處分被撤銷的結果。
參考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8號行政訴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