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身亡,繼承人仍判須賠償被害人家屬
在臺灣因為民眾普遍未能遵守交通規則或超速,導致交通意外事故頻繁,人身傷亡的比例也相當高,行車上用路人不僅需要注意對向來車及車前狀況,更要眼觀四面、耳聽八方,謹慎為上,避免憾事發生。法院曾經有不少案例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和被害人於車禍當下雙雙身亡,被害人家屬仍對肇事者繼承人提出民事求償並判賠的案例,就這類判決,肇事者繼承人會困惑為什麼肇事者都過世了,還要賠償被害人家屬?
為什麼肇事者都過世了,還要賠償被害人家屬?
因為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2項)。」,車禍事故在民事的肇事者責任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屬於財產上的債務,與身分關係無涉,並非專屬義務,又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所謂負連帶責任,是指繼承人數人對被害人或其家屬連帶負有賠償債務,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向肇事者的繼承人全體或其中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
不過仍要留意,肇事者的繼承人若在繼承開始的三個月內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則這些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起,脫離繼承關係,從而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也不負擔債務;若是逾期拋棄繼承,因為目前民法繼承篇是採「有限繼承責任」,只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來負清償責任,如果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所遺留的債務)超過所留下的遺產,其繼承人就超過的部分,不必負擔清償責任。
當發現加害人貧困、家境狀況不明、不知去向甚至脫產,讓被害人得不到應該得到的賠償時,如果被害人又無法領到如強制汽機車保險理賠金、勞農保的給付,可以尋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協助,申請補償金,作為救急之用。另外若擔心加害者脫產時,卻又無法準備假扣押擔保金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向協會申請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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