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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Jolin演唱會遭請出!演唱會為甚麼不能錄影?

      天后蔡依林2020年元旦在台北舉行演唱會,卻爆出女粉絲偷拍遭工作人員請出場的插曲。一名大陸女粉絲在蔡依林台北演唱會無視主辦單位規定,帶著單眼相機進場偷拍,被工作人員發現後要求刪掉照片及影片,該名女粉絲不從,隨後被工作人員請出場仍不斷吵鬧,警方到場後更痛罵警方「靠,你們有病吧」,引起周圍一片騷動。其實除了蔡依林本人不斷在演唱會現場叮囑粉絲,票券背後也都會寫明場內禁止拍照、攝影,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主辦單位得依法追究,那麼究竟是依甚麼法呢?又或者是說演唱會不給拍照、錄影,到底依據是甚麼?

 演唱會中未經同意的錄影、拍照違反著作權法的非法重製行為

      答案就是著作權法,演唱會中呈現的著作主要有音樂著作、視聽著作、表演人的表演活動,音樂著作、視聽著作的著作權通常屬於唱片公司,表演活動的著作權則屬於表演人,也就是歌手本人。粉絲在演唱會中未經前述著作權人同意的拍攝都是屬於非法的重製行為,可能同時侵害唱片公司和歌手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粉絲在演唱會上拍攝就是在重製唱片公司的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和表演人的表演活動,而擁有重製權利只有唱片公司或表演人本人,因此,如果要在演唱會上拍攝,就必須得到唱片公司或表演人本人同意。未得同意之拍攝,粉絲可能要負擔民、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

 

如果粉絲執意拍攝,工作人員就有權要求粉絲將照片或影片刪除,屢勸不聽者得以帶離現場,這是依據著作權法第84條的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此,當工作人員發現粉絲在進行未經同意的「重製」行為時,就有權要求刪除照片,或請該粉絲離開現場以排除侵害

 

拍攝演唱會過程是收藏用,可主張合理使用嗎?

      但多數粉絲在演唱會現場拍攝可能都只是要供自己收藏之用,沒有要用於營利或沒有要廣為流傳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粉絲可以主張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因為自己收藏並不會影響到著作權人的利益,合理使用有很大機會成立,再加上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是告訴乃論,當演唱會工作人員抓到粉絲偷拍時多是柔性勸導,屢勸不聽就請出場,即使如此也不會真的提告,一方面盡量不和粉絲起衝突,一方面請出場也足以維護著作權人權益。話雖如此,還是提醒民眾不要以身試法,觀看演唱會時還是專心看就好,之後可以再購買由主辦單位拍攝的高畫質演唱會紀錄,如此才是真正支持歌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