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巡演16首歌侵權,田馥甄遭老東家發函警告

  據報載歌手田馥甄於109年9月結束台北小巨蛋巡迴演唱會,但卻於演唱會結束後收到老東家華研國際音樂寄來的存證信函,稱田馥甄於演唱會上所演唱的16首歌曲,版權屬於華研國際,田馥甄於演唱前均未獲得授權,造成公司權益受到侵害,並表示「華研國際音樂主要希望音樂人與活動主辦單位在演唱他人版權作品時,都要尊重智慧財產權與相關合約義務」,據華研所述,華研與田馥甄的合約上有約定,在合約終止後,未得華研同意不能在演唱曾為華沿錄製的歌曲,雖然其中有些除外規定,但公開演唱並不在豁免之內

 

  歌手離開公司後,因演唱舊歌而衍生爭議的除了田馥甄,還有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青峰與經紀人林暐哲著作權案件,國外則有泰勒絲也面臨相同著作權問題。一首歌曲最基本可能涉及的著作權有歌曲、音樂、詞,在田馥甄的案件當中,華研所取得的很可能那16首歌的完整授權,也因此享有那16首歌完整的著作財產權,包含在演唱會上公開演唱的「公開演出權」

 

  所謂「公開演出權」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這是著作財產權人專屬的權利,若他人想要在公開場合向公眾演出,當然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以本案來看,華研是那16首歌的著作財產權人,田馥甄若要在演唱會這種公眾的場合演唱,自然必須得到華研授權。又因為演唱會是收受門票,不但具有營利性質,且之後演唱會被錄製成演唱會紀念光碟販賣時,也會持續與華研的利益相衝突,在這種情況下,華研先行發出警告並無不當,雙方若能談妥授權,也不一定須要走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