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成員判加重詐欺,可否強制工作,大法庭作出裁定
案件背景:
自106年4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詐騙集團犯罪會同時構成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刑法第339-4第1項的加重詐欺罪。前者法定刑比較輕是6月以上5年以下,後者較重為1年以上7年以下。司法實務上會以一次行為同時構成二罪,從較重之加重詐欺處斷。但爭執的問題出現在,從較輕的組織犯罪條例卻有時間更長的刑前強制工作3年,則法院在以加重詐欺罪判處徒刑時,可否同時宣告強制工作?
以往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判決絕大多數都是採否定見解,理由有二:法院不能割裂適用及違反比例原則,因為服刑前先強制工作3年,其時間可能比法院判處之徒刑刑期更長。但對此結果,檢察官大都會不服上訴,理由是法定刑較輕的組織犯罪條例都可以宣告強制工作,法定刑比較重的加重詐欺反而不可以不合理。而且無法達到預防矯治之目的。最高法院則出現不同見解,多數財否定說,少數採肯定說。
大法定裁定:
最高法院進行大法庭(註)上路以來的第一次言詞辯論就是針對最高法院刑二庭提交詐欺集團車手是否宣告強制工作的爭議進行言詞辯護並於109年2月13日作出108年台上大2306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如下:「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強制工作。」刑事大法庭採取折衷見解,不否定也不完全肯定,認為必須在符合「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可一併宣告強制工作。因為此裁定,司法實務上後續如何運作上待觀察。
註:大法庭是司法院為了強化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而新設立的制度,否則依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之現況,即時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仍常有相同情案件事實但有不同法律見解的情形,被民眾譏笑法律是初一十五不一樣。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護,讓檢察官當事人律師,甚至學者專家都參與表達意見。大法庭之組成,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成員各為11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為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