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談:「預告登記」

一、預告登記是保全不動產請求權最重要有效的手段

        舉例:A向B購買某幢位於台中七期的房屋,雙方談好價格,也寫了書面契約,但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因為房市火熱,該七期房屋高漲逾一成,C向B表示願意高價購買該房屋。B同意出售於C並辦理登記。因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雖然A、B的買賣在先,但不能對抗C,A只能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B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這種情形對A很不利,所以土地法特設預告登記制度。

二、預告登記之規定

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

I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為之: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4.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II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III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三、相關重點

1.條文所稱土地,採廣義解釋,包括建物。所謂移轉包括所有權的移轉和抵押權的設定等其他物權設定。

2.辦理預告登記,申請人必須為債權人,必須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及印鑑。

3.土地法對預告登記的效力採處分相對無效原則,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所為的處分(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