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通

債務可以不用還?

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可以達成免除債務的效果

很多債務人為了養家餬口需要保留多餘的錢,把父母照顧好、小孩栽培好長大有出息等因素逃避債務不去處理,選擇領現金之工作、沒有勞健保之工作、財產或存款都借他人的名字或帳戶使用,才不會讓債權人強制執行造成無法扶養父母小孩,但同時也喪失了自己相對的權益或因借名登記而遭受之後財產要不回來的風險,但債務仍然存在。

或許有人會說,反正子女可以拋棄繼承,不過有沒有想過萬一父母有遺產可以繼承時,或人生無常小孩長大有出息有財產時未婚單身,卻遭受意外留有遺產怎麼辦?

要件

  1. 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或五年內月平均營業額低於20萬)

  1. 負債大於資產
  2. 入不敷出或沒有收入
  3. 名下財產願意變價,可以解繳等值現金不處份

(經債權人會議可議決或裁定處分範圍、方法及金額)

  1. 向法院提出書狀聲請

 

免除債務依據

消債條例第132條: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結論

債務清理程序及準備文件繁雜,而且開庭債務人一定要到,還有必須自己行使權利。面對欠錢不還的壓力之下,法院及債權人自然不會輕易放過及質疑。另外尚有相關駁回或不免責之規定,建議還是先與有經驗之律師詢問討論或委任協助,只要符合規定法院就會裁定免責,不要再說欠錢可以不用還,哪有這麼好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