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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情形可以讓子女喪失繼承權?

可以不讓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在某些情形下(如重大侮辱、毆打等行為)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載明其事由免除其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

民法第 1145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結論

不管要以預立遺囑或訴請法院判決,都涉及到法律上的判斷及一定要件,又涉及到財產之問題,建議先與專業之律師詢問及討論,每個個案情形不同,透過律師的協助將問題釐清及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