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封條如何處理?
很多債務人認為只要不在場、不配合,法院就無法順利執行。結果導致法院封條貼在門外或顯眼之處,弄得街坊鄰居都知道,一氣之下就擅自撕毀、移動封條,其實這行為是有刑事責任的。
法院強制執行貼封條主要是要揭示,就是要使社會大眾知道此財產已經被法院所查封。
依強制執行法第47條規定:「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標封。二、烙印或火漆印。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規定:「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揭示。二、封閉。三、追繳契據。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另外為了保障法院查封的效力,刑法第139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建議
如果擔心家中老人家因為法院現場執行受不了刺激,可以主動與法院或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改期,債務人配合法院之執行才是避免其他麻煩的方法,法院執行順利也能快速結束離開,實務上只要債務人在場法院都會配合指定的地方。所以只要收到法院公文或債權人通知執行,盡量做好溝通約定可以的時間及配合,畢竟最後仍須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或清償撤回執行,收到法院啟封通知才能除去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