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的親人被誹謗可以告嗎?
妨害名譽不只保護活人,死者也保護
刑法第312條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名譽罪是在保障個人在社會上因身分、能力、學士、職業、家庭等而博得他人的尊重,其人格價值的社會評價應為名譽之保護(就是人格權),但死人死後還名譽權嗎?其實關於這部分學說有爭議,但目前實務上認為「我國風以吾國風尚,對於死者向極崇敬,若對已死之人妄加侮辱誹謗,非獨不能起死者於地下而辯白,亦使其遺族為之難堪,甚有痛楚憤怨之感,故而刑法第312條特規定侮辱誹謗死者罪,藉以保護遺族對其先人之孝思追念,併進而激勵善良風俗,自應將遺族對於故人敬愛追慕之情,視同人格上利益加以保護,始符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本旨。」故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應為「保護死者後人之孝思」,且本條第2項,所稱之誹謗,以明知虛偽之事為限,其保護之範圍,不如對生人之廣,蓋妨礙死者之名譽,實為間接之損害,且已死之人,蓋棺論定,社會上當然有所評論及記錄。
所以普通誹謗罪與誹謗死者罪的保護範圍其實大有不同,普通誹謗罪就算講事實也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若所指摘之事與公共事務無關僅為私德之事)但誹謗死者罪僅限「明知虛偽之事」。
本罪為告訴乃論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為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