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告人與被告

一、偵查程序

 

 

       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警察局或調查局問話時也是。但實務上有時連地檢署的法警也搞不清楚,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其陪同,被害人遇到此情形,可以主動表示要家人陪同。

 

二、審判程序

檢察官偵查後將被告起訴,案件會移審到法官進行審理,由法院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此種訴訟程序一般稱之為「公訴」,若由自訴人自行「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稱之為「自訴」。

準備程序:

1.所謂準備程序為了讓日後的審判程序能密集順暢的進行,符合訴訟經濟目的,先由一名法官(稱之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工作,準備程序結束,日後由三名法官(受命法官審判長、陪席法官)共同會議審理案件。

2.準備程序進行事項及順序:確認被告身分後,進行下列事項

(1)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由檢察官將起訴審的內容內容簡要念一下。

(2)法官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告知事項:法官當面告訴被告: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會特別訊問被告是不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為原住民資格,如果有的話會給法律扶助,由法律扶助律師擔任辯護律師;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3)訊問被告是否認罪?倘被告認罪,除了重罪外,可以再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後,當場由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一人獨自進行審判;當天審判程序及能終結。

(4)訊問被告的答辯要旨及辯護人的辯護要旨。

(5)對檢察官所提出證據方法的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此點很重要!一般未選任辯護律師的被告大多會表示無意見,往往影響被告答辯權利。

(6)法觀整理爭執及不爭執的事項:有助於審判程序、交互詰問之進行。

(7)檢察官及被告對於爭執事項聲請調查證據:會先問檢查察官有無證據要調查?再問被告或辯護人有無證據要調查的?此點很重要!倘有委任律師蓋由律師先具狀聲請同時於準備程序中提出要聲請傳喚之證人資料或其他要聲請調查的證據。

(8)法官訂出審判期日應調查的證據及順序:此點很重要!由檢察官聲請傳喚之證人先由檢察官行主詰問,次由被告或辯護人為反詰問。如果是被告或辯護律師聲請傳喚之證人,先由被告或辯護人進行主詰問,次由檢察官進行反詰問。交互詰問須有技術、事先準備及須注意有不能誘導詰問等規定,未委任律師之被告較難有利掌握順利進行。

  

                                      

      ※前面提過,除被告認罪,由一名受命法官行獨任審判稱之為「簡式審判」外,通常審判程序由三名法官進行,分別為審判長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和寫判決書)及陪席法官。被告是否有罪?判多久?是否緩刑或是易科罰金?由三名法官評議後決定,其中審判長和受命法官角色較重要,尤其是資深審判長更重要。另外,有一種,甚至都不開庭就直接判決的,稱之為「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前題是被告在偵查中認罪或者即使不認罪但根據偵查中的證據已經足夠認定被告有罪,而且被告犯的罪是比較輕的罪,是符合給予緩刑、易科罰金的案件。很多車禍過失傷害事件,被告認罪,檢察官可能(權利在檢察官)聲請「簡易程序」,再由法官行「簡易判決處刑」,依法律規定,法院認為有審理的必要時,應在處刑前訊問被告。但有時會直接判決,未必會開。倘被告認為自己應該無罪,但法院已經判決了只能上訴救濟。

※審判期日之審理程序:

1.朗讀案由:審判長念出被告所犯罪名。

2.人別訊問:問被告姓名、住居等相關資料。

3.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4.權利告知:再次告之被告法律上的權利。

5.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很重要!問有無主張那些政據資料依法是不能當證據的。

6.交互詰問:很重要!參考其面準備程序說明。

7.調查證據程序:提示卷宗,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

8.問被告對警詢、偵查及法院歷次開庭所說明有無意見。

9.問被告有無前科。

10.言詞辯論:有委任律師者,可直接由律師為被告辯護。

11.分別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科刑範圍有何意見或應為無罪判決之陳述。

12.問被告最後還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

13.宣讀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

 

審判程序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