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租客租期屆滿還繼續霸占房屋?談租約公證的用處
租約雖然不須公證即具有效力,但不論對於房客或房東而言,租賃契約若經過公證都可以保證雙方的權益。
以房東角度而言
若租賃期屆滿,房客卻不願搬離,在租約未列強制執行條款且未經公證的情況下,房東不能擅自斷水斷電、換鎖、甚至是進入屋內,更遑論處分房客物品,否則會有強制罪、無故侵入住宅罪、毀損或竊盜等刑事責任,此時房東必須先向法院訴請房客返還房屋,待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才有辦法「合法的」請走房客,可謂曠日廢時,且當房客名下沒有財產時,訴訟費用、因無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損失、強制執行費用可能都拿不回來,對房東而言絕對是棘手的問題。
那麼假設租賃契約內有租約期滿的強制執行條款,又經公證人公證,則房東在租賃期滿時是有權直接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房客請出房屋的,省去打民事官司的大半年時間,也能順利再將租賃物出租,省時也省力。但需注意若是因欠繳租金而終止的租約(提前終止的租約,是不是適用前述方法的,因為租約是否合法終止,仍然要由法院實質判定。
此外,租約有租金、違約金強制執行條款並經公證,在房客錢欠繳租金的情形下,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請求給付租金、違約金的民事訴訟。
以房客角度而言
租賃契約的公證必須請公證人作成,公證人檢視租賃契約若發現有極不合理的條款,公證人可能會要求刪除或提醒房客,此外如果就押金有強制執行條款並經公證,房東於租期屆滿後不願返還時,房客即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另外,租期達五年以上的租賃契約,需經公證才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房客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