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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租客租期屆滿還繼續霸占房屋?談租約公證的用處

租約雖然不須公證即具有效力,但不論對於房客或房東而言,租賃契約若經過公證都可以保證雙方的權益。

以房東角度而言

  若租賃期屆滿,房客卻不願搬離,在租約未列強制執行條款且未經公證的情況下,房東不能擅自斷水斷電、換鎖、甚至是進入屋內,更遑論處分房客物品,否則會有強制罪、無故侵入住宅罪、毀損或竊盜等刑事責任,此時房東必須先向法院訴請房客返還房屋,待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才有辦法「合法的」請走房客,可謂曠日廢時,且當房客名下沒有財產時,訴訟費用、因無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損失、強制執行費用可能都拿不回來,對房東而言絕對是棘手的問題。

  那麼假設租賃契約內有租約期滿的強制執行條款,又經公證人公證,則房東在租賃期滿時是有權直接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房客請出房屋的,省去打民事官司的大半年時間,也能順利再將租賃物出租,省時也省力。但需注意若是因欠繳租金而終止的租約(提前終止的租約,是不是適用前述方法的,因為租約是否合法終止,仍然要由法院實質判定。

  此外,租約有租金、違約金強制執行條款並經公證,在房客錢欠繳租金的情形下,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請求給付租金、違約金的民事訴訟。

以房客角度而言

  租賃契約的公證必須請公證人作成公證人檢視租賃契約若發現有極不合理的條款,公證人可能會要求刪除或提醒房客,此外如果就押金有強制執行條款並經公證,房東於租期屆滿後不願返還時,房客即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另外,租期達五年以上的租賃契約,需經公證才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房客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