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律師代寫遺囑好處多】
一、前言:
遺囑和繼承相伴而生,有繼承就有遺囑制度,我國民法遺囑制度肯定個人對其死亡後財產自由處分,稱為「遺囑自由」,且身後遺產可以不用留給法定繼承人。
二、律師解說:
自己寫遺囑和請律師代寫遺囑,有何不一樣
(一)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共有5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先介紹實務上最常見的立遺囑方式: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這些類型的遺囑人通常都有未雨綢繆的習慣,民法有關遺囑之條文看似簡短單純,在法院實務上卻藏有不少認定細節。
(二)自書遺囑是5種遺囑類型中唯一不需要見證人的遺囑方式,也是一般法院常見容易發生爭議的遺囑類型。首先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全部書寫,不能電腦繕打、請人代為書寫。由於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在場,遺囑人何時寫了自書遺囑、目前的版本是否為最新版本、是否由第三人代為書寫等不符法定要件均難得知,故最容易發生爭議。
(三)公證遺囑需要在公證人面前做成,相對保險,但實務上很多公證人對於侵害特留分之遺囑傾向不同意予以公證。
(四)代筆遺囑,目前實務承認代筆見證人可以親自書寫,亦可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為打字之情形,實務上亦常見當事人請律師擔任見證人兼代筆人,當然見證人未必一定要其中一人為律師,但律師作為專業受託人,依律師倫理規範必須好好保管代筆遺囑並審視代筆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好處多,見證人中假如沒有律師,光是有無妥善保管遺囑就常生爭議。又代筆遺囑需全體見證人及立遺囑人親自簽名,不能僅以印章代替,也是常見疏失。
(五)預先立遺囑除了讓自身財產能按照自己意志分配外,更是遺囑人意志之展現,非常神聖重大,立代筆遺囑盡量事前洽詢律師協助,由律師協助注意代筆遺囑之各項法定要件細節,以免節省律師費用最後卻被法院認定遺囑無效,造成遺囑人之意志難以實現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