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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一名有夫之婦多年前外遇並與他人生下一子,不敢讓丈夫之情,直到丈夫過世留下遺產,婦人在辦繼承登記時,才向其他子女坦白小兒子是外遇生的,其他子女得知後認為弟弟不是爸爸親生的,不應該繼承父親遺
案例事實: 一對男女同居且未婚產子,在小孩出生後,生父卻不辭而別,生母考量社會對非婚生子女的觀感,不希望小孩身分欄上的父親登記為不詳,遂請求其男性友人認領其子,並與該名母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一名年約90歲的老奶奶身體健全、精神狀態正常,希望預立遺囑,尤其子女及見證人陪同至公證處欲辦理公證遺囑時,公證人要求老奶奶將逐字將遺囑意思說出,並且必須背出自己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欲分配的財產狀
爾來經常接到民眾來電諮詢繼承相關問題,最常聽到且難以處理的莫過於信任親人為辦理繼承登記業務,而交付印鑑章或偕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並將身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交付,待日後才發現自己竟然沒繼承到
臺灣民眾關於子女繼承,仍普遍存在長兄如父、出嫁女兒不能繼承家產的觀念,因此實務上有不少遺產糾紛案件,是其他姊妹主張繼承的權利遭侵害,或是主張父母親生前因結婚、營業、分居的原因,先將不動產登記或贈與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