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被銀行告-撤銷訴訟
♠ 摘要:
小黃於102年初時買下了哥哥所有位於台中市的房屋,小黃與哥哥約定由其負擔該屋剩餘之房貸,其餘部分則由現金買賣。不過沒想到過了一年,小黃卻收到原告(銀行)的起訴狀和法院開庭通知,原來小黃的哥哥曾向銀行借錢,卻在102年底開始未繳帳單,銀行遂以兩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買賣房屋是詐害債權應予撤銷等相關訴訟。
【黃先生問】
律師銀行為何會突然告我?
【律師答】
其實銀行以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告撤銷訴訟,是很常見的案件,當銀行發現他的債務人欠錢後,又有移轉不動產的行為,就會來告了。銀行大部分主張的理由就是認為這個買賣房子的行為,有害於銀行而且是假買賣,因此請求法院把當初的買賣行為撤銷,請求塗銷移轉登記,這樣房子回到債務人名下,銀行就可以對他執行。
【黃先生問】
我該怎麼處理,房子會被要回去嗎?
【律師答】
這類案件我們處理過很多,原則上就是從民法第244條的幾個要件下去抗辯,我們可以提出買賣的相關資料,證明當初買賣確實是真的。另外在撤銷訴訟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有償的法律行為裡,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事情。要符合這個要件,撤銷訴訟才會成立,通常這部分也是銀行最難證明的。你們比較吃虧的是因為有親屬關係,不過實務上這部分還是應該要由銀行來舉證。
【黃先生問】
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律師答】
如果能有當初買賣的合約,以你的名義代為清償貸款的證明等最好,可以讓法官相信這件買賣是真買賣而不是假買賣。另外,若是你跟你哥哥沒有住在一起,也可以提出證明,其餘的就留給銀行去證明。
【黃先生問】
委託律師打官司,我還需要出庭嗎?
【律師答】
這類型案件,有委託律師,通常沒有特別必要,當事人就不需要到庭,除非法官有什麼特別想從當事人身上了解的事情,不然由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去開庭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