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婆媳失和、遭到家暴,如何訴請離婚?
♠摘要:柯小姐婚後住在夫家,但婆婆總是對自己有成見,意見不和就向兒子告狀,兒子就對柯小姐動手動腳,但柯小姐也沒有驗傷,也沒有證人,於是來所詢問律師該如何自保?
【柯小姐問】
婆婆每件事情都針對我,每次都已死相逼,先生只是叫我容忍她,但我覺得壓力好大,我想結束這段婚姻,可以怎麼做?
【律師答】
民法第1052條一項第4款,婆婆如果對媳婦刻意虐待,因此導致難以共同生活的話,媳婦是有機會此訴請離婚的。虐待不單單是以肢體上而言,如果是精神上恐嚇、威脅其實也算。
【柯小姐問】
如果被家暴的話怎麼辦?申請家暴令有幫助嗎?
【律師答】
家暴對於離婚像是埋下伏筆,如果感情上想維持婚姻,也許會選擇隱忍,而聲請家暴令(保護令),發下來後,在離婚訴訟時,也不用另外舉證家暴事實,只要離婚意志堅定,一定離的成。
而家暴令的好處在於,如果在家暴令期間對方有騷擾,可以請警方直接把對方帶走,對人身安全有一定保障。
【柯小姐問】
申請家暴令該準備什麼?該如何申請?
【律師答】
只要能夠「釋明」遭到家庭暴力的事實,法院就會核發保護令,法院目前的審查是越來越寬鬆,基本上只要有驗傷單,在警察面前講得詳細清楚,保護令幾乎都拿得到,如果還有報警紀錄、照片、或是證人,那保護令就沒問題了。
【柯小姐問】
我不想回到那個家了,要跟先生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
【律師答】
以前傳統實務上會說,要先分居半年,可以證明沒在履行同居義務了,再訴請離婚。但現在基本上不用再做這樣子的動作,如雙方都有離婚意願或雙方都認為婚姻走不下去了,即使沒有分居也可以直接訴請離婚。
簡單來說,法律上沒有特別規定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比較重要的應該是夫妻無法同居的原因是否是足以造成婚姻無法維持下去的重大事由,分居越久且無復合可能性的話,對於日後訴請離婚會是比較有利的依據之一。
【柯小姐問】
如果我跟先生/太太同住一個屋簷下,但沒有睡在一起,天天也沒有交集,各過各的,這樣算是分居狀態嗎?
【律師答】
仍住在共同的居所不算是分居狀態。只是婚姻是否足以維持下去,也不是單看夫妻是否分居,若同居生活形同陌路,都已無夫妻之實了,婚姻也沒有維持下去之必要。
實務上也有法官認為,夫妻雖然同住但長期分房無性行為,也會認為婚姻已欠缺愛情維持必要,是判斷的因素之一。
【柯小姐問】
訂婚時男方給的的聘金,日後若離婚可否要回來?
【律師答】
法律只規定訂婚時付的聘金,沒結成婚時可以要回來,如果雙方確實已經結婚,等同女方已完成當初收受聘金之條件,縱然日後離婚也不能要回來(為訂定婚約而贈與的)。如果他方有故意或過失,則另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