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沒公開宴客,婚姻算不算數?
♠摘要:羅小姐是全職家庭主婦,和先生結婚20多年了,夫妻從婚後就常常爭吵,而且先生要求羅小姐不能工作,要好好操持家務,羅小姐為了小孩只好一直忍耐,直到小孩成年了,再次思考婚姻是否該繼續下去,加上先生疑似外遇,於是透過網路找到天秤座法律事務所,來所諮詢律師婚姻問題。
【羅小姐問】
我和先生結婚多年,先生負責全家開銷,每次到了月底先生總是會說為什麼這個月開支又那麼多,我解釋是家中必要開銷,但先生還是碎念數個鐘頭,甚至規定要外頭天全暗才可以開燈,以節省電費;也規定每次洗澡時間,以節省水費,長期下來我壓力好大,我能不能要求離婚?
【律師答】
先生負責在外賺錢,會覺得家庭生活費一直是他負擔,而以現在法律規定,從事家務勞動,任何一個動作,法律上都容許你換算成金錢,照顧小孩、照顧長輩換算成金錢也許都超過先生的開銷負擔,這是肯定一方為維持家庭的付出,也因為要保障這個,法律規定離婚時錢要分一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因為這個要離婚,可不可以?純粹因為壓力大讓你想離婚嗎?結婚後感情方面扣掉錢有沒有生變?法律有規定這個情況下一般人來看,婚姻都是走不下去的,如果今天走到這一步、壓力很大這個原因是不是「重大事由」,判斷雙方對於婚姻破綻造成的過失誰較大。
【羅小姐問】
當初結婚時雙方經濟壓力大,沒公開辦婚宴,只有簡單的親友吃飯,雙方有去辦理結婚登記,但現在先生外面有女人,回來跟我說當初我們沒公開婚宴不算結婚,那我這十幾年來的辛苦算什麼?
【律師答】
這要先看結婚的時間點,民國96年前是採儀式婚,96年後採登記婚。若在96年前請親友吃飯,公開儀式的要件也不嚴格,只要多數人在場共同見證,符合兩個要件「公開」且有「儀式」,跟人多少無關,只要不特定人共同認識到兩人結婚,即符儀式婚的要件,婚姻就是有效的。且另一方要主張婚姻無效,也要舉證無公開儀式,實務上也是有困難的。
【羅小姐問】
我先生外遇,我受不了想離婚,這樣可離的成嗎?
【律師答】
因為外遇所以希望離婚是我們國內常見的離婚事由,以外遇這個理由來提起離婚的話,首先的重點要能夠有外遇相關的證據,這個證據不全然是要能捉姦在床,任何相關的訊息、對話照片,都能成為訴訟上的佐證。不過如果是通姦就可以直接訴請離婚了,只要能證明有通姦的行為,都可以直接構成離婚的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參照),如果沒有直接證明通姦的證據,也可以主張有「難已為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主張離婚。
【羅小姐問】
離婚官司要打多久?
【律師答】
離婚官司通常不會非常快速就結束,除非雙方有調解成立的可能、或是對方有明顯足以符合法定離婚要件的事由,不然通常一個離婚官司至少半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