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相談室

【離婚監護】家事問題你、我、他---離婚篇

【請問】

想離婚怎麼做?

【律師答】

結婚後,因為種種原因而認為無法繼續走下去,離婚是一個選項,而民法中結婚的方式只有承認登記婚一種方式,雙方依定要去戶政機關完成登記才算合法結婚。不過離婚就有兩條路可以選,一種是雙方好聚好散「協議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另一種則是去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而裁判離婚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法定事由,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這些法定離婚事由有兩大類。

第一類是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

凡是有符合這下列10種事由其中之一者,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類則是概括條款:

除了前面的10種事由,如果還有其他的重大事由導致沒辦法維持婚姻,責任較小的一方同樣可以提起離婚。這又稱為「破綻主義」,法院判斷的重點在於,讓婚姻關係產生無法回復的破綻原因是由夫妻間哪一方產生,只有可責性較小的一方才可以提離婚,若是各佔50%的原因,則雙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請求。

【請問】

離婚協議要注意什麼?

【律師答】

兩願離婚也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是最快速的離婚方式,坊間的書店就有販賣簡易版的離婚協議,不過離婚協議訂得好不好,對日後會不會衍伸其他問題佔有絕大的影響,也因此還是會建議立協議書最好找律師諮詢,以免日後徒增爭端。那離婚協議書中有哪些部份是要特別注意的,本文大致說明如下。

協議書形式上要合法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離婚協議書上面,除了明確記載雙方願意離婚並簽名,更要有2位以上的證人親自簽名,不過證人簽名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要在作成離婚協議的當下,只要在去戶政機關登記前簽上去,都算有效。

監護權的協議

夫妻若是有小孩,協議離婚的時候也應該就監護權(在法律上也稱為親權)的歸屬也應該處理,不然經驗上很常遇到離婚的夫妻又為了小孩的親權問題回到法院打官司。而監護權的型態有共同監護、單獨監護兩種,如果雙方有辦法協議,建議上以由一方「單獨監護」較佳,主因是離婚後父母共同監護在實際執行上會遇到很多困擾,如果有一方故意不配合,許多事情會窒礙難行,例如,為了念書而需要遷戶籍,若仍是共同監護,則一定要父母雙方同意才可以遷小孩的戶籍。因此,在協議離婚時,雙方若對小孩已經有誰擔任主要照顧者的共識,則建議可直接約定單獨監護該名未成年子女。

探視權的協議

不管是共同監護還是單獨監護,父母是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對小孩都可以行使探視權,因此離婚協議上,可將探視權的執行方式預先約定,請盡量明確,少使用「隨時」、「隨地」等詞語,例如每周的禮拜幾可以探視,甚至可以帶小孩外出過夜,這些內容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上載明,倘另一方惡意違反協議,可以用「非友善父母」為由去請法院改定監護。

財產分配的方式

離婚以後,法定財產制消滅,就會有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因此協議離婚時,也應該將夫妻財產的分配進行約定,也有常見約定夫妻財產、債務各自負擔,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是否要拋棄其他因離婚所生的請求權

最後,在離婚協議書要確認的,就是雙方是否要拋棄其他因離婚所生的請求權,例如贍養費、離婚或離因的損害賠償等,如果雙方都要拋棄,也應該載明協議書上。

【請問】

如何提起離婚官司?

【律師答】

離婚訴訟屬於家事事件,又常聽到家事法院、家事法庭等用語,那到底離婚訴訟是要去哪一個法院提出呢?用法律用語,就是哪一個法院才有管轄權?

家事事件法第52條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又民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而實務上,協議居所一事並沒有強制規定,法院通常會以夫妻雙方的戶籍地作為住所地的認定,如果雙方戶籍地不同,但實際上是共同住在某一個地址,只要可以在起訴時向法院說明,則該地法院也是有管轄權。很多時候,會提起離婚訴訟,雙方早已分居多時,可能一個住南,一個住北,則依照法律規定,不論在夫妻任一方的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向哪一個法院提出都是可以的。

又現在各地法院均直接設有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專門處理離婚事件,因此欲提起離婚之一方,只要去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遞出離婚起訴狀即可。

如果被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認為對方起訴的法院沒有管轄權不合法,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移轉管轄的請求,法官也會先行處理這部分的爭議。

【請問】

小孩的監護權要怎麼爭取?

【律師答】

隨著離婚率的攀升,在離婚案件中只要雙方有未成年子女,則不可避免地將會去討論到監護權歸屬的問題,也就是所謂的「親權」,在雙方無法協商的狀況下,可以交由法院作決定,而法官會本於「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原則下去判斷,認定小孩監護權應以何種方式處理,而所謂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非只是去判斷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優劣而已,現在實務上已經延伸出好幾種判斷標準,本文在此也簡單介紹。

一、現狀維持原則
簡言之,酌定親權時沒有必要的話,盡量讓小孩不要一直變更環境,給予穩定成長環境。

二、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孩小的時候,對母親的依賴度較高,若是嬰幼兒,通常會優先給媽媽擔任親權人。

三、子女意願尊重原則
通常當小孩成長到一定年紀後,法院也會去詢問未成年子女意願作為判斷依據。

四、手足不分離原則
若有數名未成年子女,法院也會盡量不要將其拆散,讓兄弟姊妹可以在一起成長。

五、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會依據過去未成年子女主要是由何方照顧,並認為主要照顧者通常可以給予小孩更完整照顧。

六、善意父母原則
若有阻饒、拒絕另一方探視小孩,或是不當行為的父母,法院可以認定為非友善父母,將親權酌定較友善之一方。

七、家庭照護系統
除了父母本身以外,是否還有其他人或資源能夠協助照顧小孩,通常法院會藉由請社工製作訪視報告了解這部分。

【請問】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律師答】

夫妻同居共財是一般的觀念,而法律上夫妻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就是適用所謂的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婚後的財產原則上是共有的,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分財產。請注意,是「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才可以向對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的消滅事由?

【律師答】

夫妻離婚、夫妻一方死亡。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依據?

【律師答】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白話來說,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必較,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給平均分給對方,以達到公平概念。

時效?

而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特別注意,有一個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使,則請求權消滅。

【請問】

哪些財產可以分?

【律師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是雙方的婚後財產,而所謂的「婚後財產」是指:

1.結婚以後夫妻所取得的,例如:婚後存款、婚後買房、買車等。

2.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例如婚前房屋的租金收入等。

3.婚後夫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如贈與)不算入。

4.婚後所取得之慰撫金不算入。

夫妻分居還沒離婚小孩該怎麼辦

【請問】

夫妻因為感情不合等原因分居,但一直尚未離婚,此時有年幼的小孩,該如何處理呢?

【律師答】

首先,夫妻尚未離婚,應此法定上父母雙方仍然都會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不過因為事實上已經分居,但雙方對小孩照顧方式有歧見,此時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做一個暫時處分(必須有案件繫屬法院),暫時處分的內容可包括,由何人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另一方行使探視的方法,以及給付撫養費用等,法官會判斷夫妻雙方是否已有分居的事實,對於暫時處分的內容,則會判斷小孩目前由誰照顧、雙方的經濟能力、生活型態等等,最後綜合判斷後做成一個法院認為合適的暫時處分方案,而這個方案雙方是否能配合,當然也會成為法院日後在監護權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的一個判斷標準。

另外,也介紹在父母爭取監護權的案件中,可以聲請哪些暫時處分。

在上述這種雙方父母有爭取監護權的案件,依照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父母親一方若有需要可向法院聲請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