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的房屋尚有未到期的租約,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前提事實:
志明和屋主簽訂了五年的租賃契約,租約還沒到期,屋主就將房子賣給別人,但是新屋主卻不想租屋給他,志明該如何主張自身權利?
◆案件見解: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在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買賣之房屋有未到期之租賃契約,那麼原則上買方不得主張租賃契約對其無效,即原本的租約對買方仍繼續存在。我們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並不是所有的租賃契約都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未定有期限的租賃就沒有適用。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如果租賃期限五年以上,但未經公證者,也沒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但如果租賃契約經公證,那麼不管租賃有無定期限,期限多長則都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所以買受房屋倘有未到期租賃,應查明當初租約之實際情形,以免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