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跳樓而死在房屋外,該房屋也算是凶宅
◆前提事實:
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將一間13樓房屋租給一名李姓男子,結果該男子的母親後來因為久病厭世,選擇跳樓輕生,最後陳屍社區中庭。事後徐男想賣屋,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認為他的23坪房產市價2990萬元,但買方卻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於是徐男提告向承租人李男求償200萬元。
◆案件見解:
房產中有人自殺是否形成「凶宅」的認定,陳屍地點是關鍵,如果是從13樓跳下,陳屍在8樓陽台(8樓住戶的專有部分),則8樓該住戶就成為凶宅;但是如果陳屍地點是在公共區域(全體住戶共有部分),或是墜落之後陳屍於大樓之外的馬路或人行道上,則該房產在法律上就不易認定為凶宅。
而凶宅的行情,會因事件的情節、時間而有異,一般來說約6至8折。若是瘋狂砍殺陳屍屋內、分屍等,房價可能低於6折以下,若是跳樓死於屋外則約85折,若離案發時間越久,則對房價影響越小。法院認為,雖然買賣雙方合約中沒約定不得為凶宅,但房屋曾有人跳樓死亡即算是凶宅,屬於買賣之「重大瑕疵」,買方可依民法第359條要求減少價金。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標的現狀說明書」第11項內容表示,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的事實,以及在專有部分有例如跳樓等求死行為致死,就算凶宅;但如果在專有部分遭到砍殺或自殺,卻陳屍別處,就不算是凶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