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何謂「工資」?

勞基法第二條規定:「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由於事涉資遣費、退休金之計算和勞保費、健保費金額之計算,所以如何界定,益顯重要。實務判斷上,首先須審查該項給與是否為勞務之對價,若是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具有獎勵性、恩惠性動機所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其次,再審是否具有經常性。

既然工資是屬於勞務對價之報酬,那加班費、夜點費、海外津貼這類的給付是否屬於工資呢?

加班費通常是不確定和不固定的,所以加班費本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但實務上,絕大多數之法院判決均採加班費係經常性給與之見解,故應計入平均工資。海外津貼實務見解亦採肯定說,認定其為工資,所以實務上多數公司為避免財務負擔過重,通常會將臨退休勞工於退休前先行調回,才准其退休。至於夜點費(採二十四小時輪班制之公司,對於小夜班及大夜班勞工多發有夜點費),最高法院亦採肯定見解,認為「夜點費」係由「夜勤津貼」變更名義而來,而夜勤津貼之本意既係因夜間執勤而給與之津貼,又員工在夜間執勤服勞務已成為固定工作型態且每月均領有該項給付之情形下,應具有經常性給與之性質,應計入工資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