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實務上認為,如郵差直接投遞信件至個人之信箱,並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收信處是類似工廠、學校等開架陳列式之信箱,由個人自己去收取,由於是不特定人均得知悉,所以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何謂侮辱?何謂誹謗?二者有何差別?
舉白布條抗議,是否構成犯罪?
如果在自己的部落格(BLOG)上罵人,是否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