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實務上認為,如郵差直接投遞信件至個人之信箱,並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收信處是類似工廠、學校等開架陳列式之信箱,由個人自己去收取,由於是不特定人均得知悉,所以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侮辱或誹謗,檢察官一定會起訴嗎?
如果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是否就不構成犯罪?
公然侮辱和誹謗,其最重可能被判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