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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會諭知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是一種易刑處分,亦即於裁判宣告之刑,因特殊事由,不能或不宜執行者,以其他方法代替之。易科罰金係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而設,係為了避免短期自由行之流弊,並鼓勵犯罪人改過自新,特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之執行。它的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而已,原本所宣告之徒刑仍然存在,只是因為已經以易科罰金處罰,所以不用再去監獄裡面被關。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由上可知,若法院所下判決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並同時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得易科罰金」,那被告即可免於自由刑之執行,不用被抓去關。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將會收到地檢署之執行通知,屆時依時間到地檢署繳納罰金結案即可。但是,若判決主文沒有一併諭知得易科罰金,但若符合上開規定,仍然可以向承辦執行的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經執行檢察官同意可以易科罰金後,即可以繳交罰金之方式,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