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C」與「DFC」不近似,肯德基控休閒小站抄襲商標,敗訴!
【商標】「KFC」與「DFC」不近似,肯德基控休閒小站抄襲商標,敗訴!
Q、「KFC」與「DFC」不近似,肯德基控休閒小站抄襲商標,敗訴!
A: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肯德基速食店「KFC」與休閒小站「DFC」不近似,判決肯德基敗訴定讞。
肯德基主張休閒小站註冊的「DFC」商標,與「KFC」商標太像,加上都使用在炸雞等肉製品上,質疑對方是撘肯德基的順風車,在92年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但被駁回。
肯德基不服,主張「KFC」與「DFC」有兩個外文字母F、C相同,相同比率達三分之二,不但構成近似,加上使用商品相同,擔心消費者混淆,甚至減損其信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智慧局撤銷「DFC」商標。
一審合議庭認為,「DFC」商標與「KFC」商標雖然有相同的字母F、C,但外文字母本身可能是不同意義的縮寫,例如可以解釋為fried chichen(炸雞),也可以說是funny chick(有趣的小雞),外文商標不能像中文商標從個別字判斷,必須分析整體印象。
肯德基雖然主張「KFC」商標為人熟悉,擔心消費者再業者惡意抄襲下會混淆。但合議庭反向思考,認為「KFC」既然是著名商標,一般消費者應該都能辨識,不至於搞混,故判決肯德基敗訴。
*出處:經濟日報 何蕙安 9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