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通

獨子扶養年邁老母負擔大,更生獲准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吳先生原為工地工人,每月薪資約為25,000元,收入並不高,且吳先生為獨子有年邁母親要奉養,經濟狀況不佳,所以日常用品都會信用卡刷卡,長久下來積欠多間銀行卡債。在吳先生的情況,如果與各間銀行分別協商,無法取得好的還款條件,又如果遭銀行向法院聲請扣薪1/3,則扣薪的金額會先清償利息,以銀行複利計算的方式,根本無法清償到本金,故建議有債務問題的債務人,可以依消費者清理條例進行「更生」或「清算

「更生」是指債務人有繼續性收入的情況下,提出一個定期清償的更生方案,此方案經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剩餘的債務就無須清償。

「清算」則是變賣債務人所有財產,按照比例還給債權人,沒有財產或收入的人一樣可以進行清算。

而以吳先生有固定收入的情況,建議吳先生進行更生程序,更生方案的擬定,需先檢視吳先生的收入及支出狀況,本件吳先生每個月的個人支出有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用2,500元、醫療費300元、房屋租金4,000元、日用品費500元、水費150元、電費500元、瓦斯費500元、市話100元、手機費800元及母親之扶養費2,000元,共計16,350元,吳先生所列支出項目均屬必要,支出金額合理,並無奢侈、浪費的情事。

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的重點在於,債務人是否盡力精簡每月支出及是否盡力清償,盡力清償的定義是指債務人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絕大部分的餘額都用以清償債權人,例如本件吳先生最後所訂出的更生方案為每月清償8,500元,則有超過9成的餘額用以清償債務(25,000-16,350=8,650,8,500÷8,650=98.27%),足以證明吳先生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的態度,所以法院審酌吳先生為獨子,不論是酌給母親扶養費或藉此貼補各項家用均為必要且符合人情,故吳先生所提之更生方案,可認其已盡力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