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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是勞工嗎?

依公司法第8條、第192條、第208條規定,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總經理及經理原則上也不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勞工,故其退休及其他勞動條件等權利義務事項,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不過倘公司雖有總經理、經理之職稱,但僅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作者(受雇主監督服勞務),仍屬於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