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

兒女是無辜的受害者,談「孩子的十大權利」

第一大權利:有被父母親愛,以及愛父母親的權利,並和雙方父母親保持非常自在且安全的依附關係。

 

第二大權利:有不被父母親的衝突夾在中間的權利,包含有權利不選邊站,及不被父母親彼此的憤怒所波及。

 

第三大權利:有自由自在和一方的父母親相處的權利,而不被另一方父母干涉或破壞。

 

第四大權利:有權利知道父母親的離婚,不是他們的錯。

 

第五大權利:有權利獲得足夠的經濟支持直至成年為止。

 

第六大權利:有權利與雙方父母保持非常規律且持續性的接觸與相處,並且有權利事先知道和某一方父母接觸相處時間將有所變更。

 

第七大權利:有權利知道,對他(她)生命中最重要的改變,比如家庭成員的變更(父 母親有新伴侶或再婚),或如搬離原居住地等。

 

第八大權利:有權利不被要求選擇要跟父親或母親。

 

第九大權利:有權利表達對父母親離婚的感受,以及自己獨特的需求、想法與渴望,而不是僅為滿足父母的需求而存在。

 

第十大權利:有權利繼續和他們生命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繼續維持正面的關係,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它延伸家庭成員、朋友或鄰居等。

 

經學術研究結果顯示出,如果雙方父母親不能尊重孩子的十大權利,持續處於高衝突狀態時,很容易將孩子暴露在下列十大風險中:

 

第一大風險:「情緒上」容易感到焦慮、沮喪、悲傷、孤單寂寞、急躁不安、害怕、恐懼、憤怒等負面影響。

 

第二大風險:「個性上」缺乏自信、缺乏安全感、膽怯興懦弱無能、沒有責任感或無助感…等等。

 

第三大風險:「人際關係上」缺乏溝通能力、冷漠、敵意、缺乏信賴感、過度敏感、社交能力低落…等。

 

第四大風險:行爲上,「幼兒階段」的孩子容易尿床、哭鬧、食欲不佳、睡不安穩、學習能力倒退;「學齡階段」的孩子則不容易融入同濟間之互動關係,而導致被孤立、被霸凌,亦或是自暴自棄;「青少年時期」的女孩子在長期缺乏和父親溫暖的互動下,容易過早產生性親密關係而導致懷孕或墮胎、性病等,男孩則會出現偏差行爲如逃學、打架、暴力、攻擊、偷竊、抽煙、酗酒、吸毒…等。

 

第五大風險:「健康」方面,因長期受到父母親衝突的壓力,使身體健康受損,以及在營養或身體安全、疾病醫療所得到的照顧上,都會低於一般小孩。因而在整體健康程度的表現上較不如一般的小孩,死亡率也會較高於一般小孩。

 

第六大風險:「學業上」容易注意力不集中,學習能力衰退,以致學業成績之表現較不如一般的小孩。

 

第七大風險:「人格發展上」較容易衍生負面的人格,如反社會人格、邊緣性人格、強迫性人格、依賴性人格、自戀人格…等。

 

第八大風險:「心理疾病上」較容易有躁鬱症、憂鬱症、不正常焦慮症、對立反抗症等。

 

第九大風險:「認知上」較容易產生認知失調而造成對社會的嚴重疏離感,因而喪失掉自我價值、人生目標、甚至會有自殘與自殺傾向。

 

第十大風險:成人後之無論在事業成就、人際關係、婚姻之親密關係的表現上皆不如一般的孩子。反之,如果父母親願意尊重孩子的十大權利,放下衝突,一起合作照顧孩子直到成年為止,則不會有以上之現象,孩子無論在任何層面的表現上,都會和一般的小孩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