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無權占有法律問題

台中市救國團因長期佔用台中市公有土地,台中市政府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告追討,法院6日下午宣判救國團敗訴,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佔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判決救國團敗訴,需賠償台中市政府共計400萬2381元,本案仍可上訴。

對無權佔用土地者可請求拆屋還地

沒有所有權也無合法使用權(合法使用權如承租戶、地上權人等)的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土地,在法律上又稱為無權占有,依民法的規定,所有權人可以對權占用之人請求返還土地,若同時有無權建築房屋的情形,所有權人同樣也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

無權占用另可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要注意,無權占用事除了土地要還已外,也需要支付賠償。民法第179條有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在無權占用土地的案件,除了前述可以請求拆屋還地以外,有另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可以請求無權使用的人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換句話說,法律上你無權使用別人的土地或房屋,因為這樣有了不用付租金的利益,屬於一種不當得利,也讓實際所有權人無法使用土地或房屋,因此所有權人可以向你要這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一般不當得利時效15年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的請求權如果沒有法律特別另外規定,時效是15年,15年內債權人隨時可以對債務人提出請求。主張不當得利的案件,一般而言就是有15年的時效。另外常見時效的特別規定,例如侵權行為是從知悉2年內或行為發生後10年內要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時效僅5年

同樣是主張不當得利,為何救國團占地事件台中市政府只有主張5年的不當得利,而不是主張15年?那是因為,租金是定期給付,在法律上請求權時效有特別規定,較15年短,只有5年,超過5年之部分,縱然承租人有積欠的事實,也可以使用時效消滅作為拒絕給付租金的抗辯。在無權占用不動產的案件中,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所有權人可以對無權占用人主張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不過實務上都認為在這個狀況下主張的不當得利,因為性質類似於租金,它的請求權消滅時效也就與租金請求權的時效相同只有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