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近日翻車事件談《靠行》的法律關係
最近國內再次發生重大的交通意外,一輛武嶺一日遊行程的遊覽車不幸翻車,導致駕駛及30幾名乘客不幸罹難。在調查意外發生的過程中,慢慢衍伸了許多的問題,不當低價競爭、過勞、大客車安檢等等,每一個都值得相關單位拿出來好好檢視,而本事件中據媒體報導,不幸過世的遊覽車司機屬於「靠行」性質,旅行社沒有幫他保勞健保。因此在這裡,本文就要特別來談談「靠行」的法律關係。
何謂「靠行」
靠行是我國營業用車輛所常見的經營型態,如計程車司機、遊覽車司機等均常見,一般所謂「靠行」,是指公司(通常是交通公司或某某車行)允許非屬公司員工之個人,以該公司職員名稱,對外提供服務予不特定人之行為,但盈虧則歸屬於個人與公司無關,且由個人按期支付金錢(靠行費)予公司。也就是靠行營業者,實際上是自己在接案營業,只是倚靠在一個公司下面,比較可以取信於人以利接案。
靠行者非屬雇傭關係
靠行的目的,通常都是司機為了可以增加收入,在法律關係上,靠行之司機並不會直接受到公司之管控,而是自行決定是否接案,也因為雇主沒有所謂的指揮監督權,因此並非屬於傳統的雇傭關係。這也讓多數有靠行司機的公司,都不會幫司機投保勞保,因為他們認為,兩者間屬於合作關係,而非雇傭關係。
靠行車輛出事故,賠償責任歸屬
車禍的發生,第一時間就會讓人聯想到賠償責任的歸屬問題。在一般的僱傭關係之下,員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如國光號發生車禍導致乘客受傷,雇主有連帶賠償責任。但是靠行車輛一旦發生事故,交通公司等出名者,是否需要負擔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一直是法律上的難題。雖然本文前已提及,靠行與傳統的雇傭並不相同,不過我國法院目前多數的看法仍是認為「民法第188條的雇傭人責任,不非僅限定於雇傭關係之中,靠行者在外觀上屬經營人所有,乘客根本無法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這樣的想法通常都是源自於企業老闆們還是有較佳的賠償能力,為了避免事故發生後乘客或對方日後僅對駕駛將難以全數求償所衍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