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價值準備金,可否強制執行?
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之財產
保險是個很好利用的東西,有許多債務人為了規避強制執行,將錢都拿去買儲蓄險或年金保險,過去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僅限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已存在之保險理賠金,而不及於尚未發生、給付要件未具備之保險金請求權,所以債權人如果要扣押或執行債務人的保單,法院都會駁回。
但債務人對其所繳納保險費所累積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實質權利,且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義務係屬確定,而且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之權利,亦無法律規定其為專屬權,核其權利之性質,亦無解釋為具有專屬性之必要,是要保人請求返還解約金之權利,為一確定債權,並非不得予以強制執行,所以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及依保險契約所生之其他債權,均得聲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5台抗字第157號裁定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