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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注意義務新見解

某法官的太太10年前撞傷頭部送到台大醫院急救,因顱內出血變植物人,10個月後過世。陳男與3名子女提告要求台大醫院與3位醫師連帶賠償1200多萬元,二審推翻一審准賠60萬元的判決,改判陳男4人全部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判斷醫師在醫療糾紛中有無故意或過失,須考量是否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且因醫療專業之不對等,若因果關係糾結難解時,舉證責任應改由被告醫師方承擔,發回高院更審。

過去醫療糾紛判定醫生有無過失之標準

醫療糾紛的案件,重點在於在判定醫生的處置有無過失,而證明過失一般而言並不容易,且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非一般人可簡單判斷,因此實務上過去多是透過「醫審會鑑定」來去判斷醫生之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若有符合則可認醫生並沒有過失。

法院說:醫療常規非當然判斷標準

這次最高法院提出不同的想法,認為「醫療常規」應該只是醫療處置之最低標準,醫師執行醫療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進行適當之醫療,才算「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

法院說:不同的醫院應有不同標準

而這個案件最高院發回的重點,是不同醫院依照各自不同的醫療能力所具備的醫療水準,應該要有不同的注意義務,簡單說,不同醫院不同標準,所以國內頂尖的台大醫院的注意義務就不會跟小兒科診所一樣,而用「醫療水準」來判斷醫師有無醫療過失,是源於日本實務主流見解,我國實務應該是第一次被最高院採納,就讓我們來觀察,這是否會成為一個穩定實務見解。假以時日,醫療案件或許又會展向不同的風貌。